1 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》和《北京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>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,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市地震局指导下,和发展计划、经济、规划、建设、市政管理、国土房管、民政、公安、卫生和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,按照职责分工,各负其责,密切配合,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。
2 、组织编制本区县防震减灾规划、计划。
3 、参与建立健全北京市地震监测预报、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。做好区县地震监测预报工作;对本区县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管理,加强监督和执法检查;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实施;承担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责。
4 、建设和完善区县地震宏观监测网络、地震灾害速报网络、地震知识宣传网络,指导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。
5、 建设、维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地震台网(站)。
6 、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资并主要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服务的一般项目。
7、承办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